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的科學性、民主性,推進政府相關會議公開,提高政府重大決策過程的社會公眾參與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社會公眾代表包括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法律顧問、專家學者、利益相關方代表、群眾代表、媒體人士等人員。
第三條 社會公眾代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綜合素質,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和較高的參政議政熱情;
(二)為人正直,公正無私,善于諫言,有一定的群眾基礎,能夠代表廣大群眾的意愿;
(三)遵紀守法,無不良行為記錄,具有相應的民主政治權利。
第四條 社會公眾代表的聯系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縣政府辦公室應當在會議之前與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司法局、新聞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做好銜接,及早確定落實受邀列席政府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名單,并提前3日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議題及相關等信息通過適當方式通知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
第五條 對涉及重大民生事項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會議議題,縣政府辦公室應提出會議是否公開、是否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的意見,隨會議方案一同報批。
第六條 對已決定采取廣播電視、網絡和新媒體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開的縣政府相關會議,可不再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同時,由縣政府辦通過縣政府門戶網站、官方新媒體等渠道至少提前3日發(fā)布會議預告。
第七條 縣開全體會議、廉政會議、常務會議,原則上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縣政府召開的其他專項工作會議,根據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方面公眾代表列席,列席人員名額可結合實際酌情確定。
第八條 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可以向會議承辦單位了解所列席會議的相關決策事項情況,包括決策草案、決策依據等,享有知曉并提出建議或意見等權利。
第九條 會公眾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縣政府辦公室應轉交有關部門辦理落實。有關部門應將辦理結果及時答復社會公眾代表,并報縣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列席縣政府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應按時出席會議,遵守會議紀律,對會議中涉及的相關敏感決策事項,應簽訂保密協議并注意做好決策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弋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