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集會游行示威許可
二、辦理程序:
(一)受理
(二)審核
(三)審定
(四)制證及文書
(五)發(fā)證并告知
(六)立卷歸檔
三、辦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1989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號)
四、申辦材料
1、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集會、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shù)、車輛數(shù)、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shù)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yè)、住址。
2、填寫《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申請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無缺項、填寫規(guī)范;
3、申請人(即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查驗原件;
4、參加集會、游行、示威人員的居住地是我縣的證明。
五、承諾期限:7天
六、收費標準:不收費
七、受理地點:弋陽縣公安局治安大隊
八、相關(guān)說明
1、聚集于露天公共場所,發(fā)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活動;
2、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愿的活動;
3、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動;
4、以上各項活動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quán)利;
5、在舉行活動的五日前提出申請;
6、必須由負責人親自遞交書面申請;
7、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fā)動、組織、參加當?shù)毓竦募瘯⒂涡小⑹就?/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