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計征求意見一稿(以下簡稱審計一稿)提交時,應寫出審計說明,詳細說明審計情況,在每周的工程審計業(yè)務會上進行討論、研究。
2、審計一稿送建設單位并轉施工單位核對時,應進行登記,記錄送達時間、地點、簽收人員。
3、收集施工單位對審計一稿的反饋意見,轉發(fā)審計人員,要求審計人員給予回復,并報送局領導。
4、審計人員的回復應及時轉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并約定三方會審時間進行會審。
5、三方會審,應做好記錄,情況報告局領導研究,以便掌握動態(tài)、實施決策。
6、一次核對未能完成的審計項目,在其后的核對中應堅持上述三項制度。
7、對聘請造價公司審核的項目,局審計人員應進行復核;本局人員審核的項目,應由分管領導進行復核。復核意見報告局領導,并以文字形式存檔。
8、審計結果確定后,應召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通報本次審計的情況,再發(fā)送審計定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