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對第四十二條的修改,江西全面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yǎng)的陸生野生動物。
禁止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制作的食品。
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自然環(huán)境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作為藥品經(jīng)營和利用的,還應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
蜂、蠶以及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guī)定。”
根據(jù)對第五十五條的修改,“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市場監(jiān)督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食用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的,沒收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食用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沒收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對違法經(jīng)營場所和違法經(jīng)營者,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查封、關閉。
(三)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在野外自然環(huán)境生長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在野外自然環(huán)境生長繁殖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以食用為目的交易、運輸在野外自然環(huán)境生長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沒收野生動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以食用為目的交易、運輸在野外自然環(huán)境生長繁殖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沒收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