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日、2日,東華政鑫壹號12號樓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情況下,擅自宣傳、展示樓盤信息,收取預見訂性費用等違法行為。(處罰理由和依據(jù))《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建議作出: 1、將非法所得無條件退還買受人:2、行政處罰人民幣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