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局財務管理,規(guī)范會計行為,提高經濟效益,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確保資金運作安全,促進自然資源事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事業(yè)單位內部控制規(guī)范(試行)》等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財務規(guī)章制度,堅持開源節(jié)流,量入為出,勤儉節(jié)約,為我局工作正常開展提供資金保障。
第三條 全局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審批、明確責任、加強監(jiān)督”的財務管理體制,嚴格財務監(jiān)管,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防止單位資產流失。嚴格執(zhí)行一把手不直接管財務和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
第二章 預算與決算管理
第四條 各單位要按照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要求,參考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情況,結合本單位實際,科學編制年度部門預算。預算應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編制,各項支出應當均有可靠的資金來源,不得編制赤字預算,不得在預算之外另設收支賬目。
第五條 各單位預算收入應當考慮收費政策變化因素,科學合理預測,按照規(guī)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也不得將上年度的非正常收入作為編制預算收入的依據。
第六條 各單位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厲行勤儉節(jié)約,統(tǒng)籌兼顧、確保重點,優(yōu)先確保人員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妥善安排項目支出。
第七條 收支預算經人大批準后,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預算,由用款單位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后,報縣財政局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調整預算。
第八條 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后按照財政部門要求編制決算草案。編制部門決算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做到收支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九條 財務股對所屬各單位的預、決算草案進行審核并匯總編制本部門的預、決算草案,在期限內報縣財政局審核通過后,按照縣財政局規(guī)定在官網上對預決算情況進行公開。
第十條 部門預、決算經縣人大批準后,財務股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要求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決算。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加強收入管理,嚴格按照收費規(guī)定批準的項目和標準,及時、足額征收預算收入,并開具財政統(tǒng)一票據。
第十二條 要嚴格執(zhí)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嚴禁私設“小金庫”。
第十三條 各單位支出必須依照預算執(zhí)行。支出報銷必須取得合法原始憑據,粘貼整齊,填寫內容清楚完整,審核審批手續(xù)齊全,并如實注明經濟活動情況。財務部門按照會計制度規(guī)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可要求報銷人按照財務規(guī)定對原始憑證進行更正或補充。為統(tǒng)一報銷憑證,規(guī)范報銷行為,現制定《弋陽縣自然資源局公務費用報銷單》(附件1)。
因公出差、參加會議或培訓的費用報銷,根據弋陽縣財政局相關規(guī)定,我局制定《弋陽縣自然資源局差旅費報銷單》(附件2)。業(yè)務分管領導對出差人的出差審批、出差費用等會計要素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堅持重大資金支出集體研究制度。單項支出一萬元以下(含一萬元)由分管財務領導審批;單項支出超過一萬元低于二萬元(含二萬元)的,由分管財務領導向主要領導請示匯報;二萬元以上的大額支出需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 報賬由經手人填報,科室(事業(yè)單位)負責人審核和部門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交財務部門審核,呈分管財務領導審批,主要領導審閱。超過分管財務領導審批權限的需向主要領導報告或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后予以審批。
第十六條 各類辦公用品、耗材、水電費、印刷費、郵電費等公務支出,需實行專人經辦、專人管理、專人報銷、專人審核。
第十七條 加強“三公”經費支出管理,來人來客接待嚴格按照《上饒市公務消費網絡監(jiān)管平臺建設實施方案》要求,執(zhí)行網絡監(jiān)管和“三單”報賬制(消費清單、銀聯POS機小票、稅控機打發(fā)票),實行公務卡結算。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維護和出國學習考察必須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基建支出和項目支出須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財務部門審核時需以簽訂的經濟合同、黨組會或局長辦公會會議紀要以及其他重要的財務憑據為報賬主要依據。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虛列項目支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支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貨幣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財政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開立、變更和撤銷銀行賬戶。
第二十一條 嚴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財務專用章、法人印章應當分別由專人保管,負責保管印章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管設備,并做到人走柜鎖。
第二十二條 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二十三條 按照規(guī)定應當由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后才能出賬的,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現金和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必須由專人保管,專人負責。禁止侵占公款、挪用公款、公款私存、白條抵庫等行為。原則上不允許資金出借,因工作確需出借資金的,必須嚴格履行資金出借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現金支出必須符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相關財務規(guī)定,盡量采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超過1000元以上的支出,無特殊情況需通過轉賬方式進行結算。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貨幣資金的核查控制,嚴格執(zhí)行銀行月賬單對賬制度,并不定期抽查盤點庫存現金,核對銀行存款余額,抽查銀行對賬單、銀行日記賬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核對是否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調節(jié)不符、可能存在重大問題的未達賬項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加強各類合同管理,規(guī)范合同行為,防范合同風險,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合同包括:各單位簽訂的各類業(yè)務和服務合同、協議和其他合作性法律文件(含意向書、承諾書、確認書以及對有關批復)。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簽訂合同時,承辦科室應進行合同相對方資信初步調查,掌握對方相關資料,鑒別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主動與財務部門溝通協調,切實做到合同管理與預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結合。重要合同需送局法律顧問審核把關。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明確合同訂立的范圍和條件。對于影響重大、涉及較高專業(yè)技術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當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工作人員參與研究,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參與研究人員的主要意見,應當予以記錄并妥善保管。擬簽訂的合同要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審核,合同履行完畢后要將履行情況向局長辦公會匯報結果。
第三十條 牽頭科室應當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嚴禁未經授權擅自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嚴禁違規(guī)簽訂擔保、投資和借貸合同。
第三十一條 與單位經濟活動相關的合同應當同時提交財務部門和檔案信息中心,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情況辦理價款結算和進行賬務處理。未按照合同條款履約的,財務部門應當在付款之前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二條 檔案信息中心要定期對合同進行統(tǒng)計、分類和歸檔,詳細登記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實行對合同的全過程管理。每份合同都必須設定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份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均應妥善保管,建檔并存入檔案室。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經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業(yè)秘密。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合同糾紛的管理。合同發(fā)生糾紛的,應當在規(guī)定時效內與對方協商談判。合同糾紛協商一致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向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并根據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第六章 預算績效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zhí)行有監(jiān)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三十六條 成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管理協調、研究分析和評估考核。由分管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局領導任組長,局財務股負責同志任副組長,各科室(事業(yè)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財務股,具體落實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局分管領導對預算績效管理指標負責,各科室(事業(y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科室(事業(yè)單位)承擔的預算績效管理指標負責。各科室(事業(yè)單位)要按照工作責任制的要求,以崗定責、以責定標,把預算績效管理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崗、到人,確保預算績效管理目標責任落到實處。
第三十八條 各科室及所屬單位要認真總結預算績效自評工作情況,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huán)節(jié),研究完善改進措施,確保全局績效管理工作順利開展,圓滿完成績效管理各項指標任務。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預算績效考評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編制的重要參考依據,及時調整和優(yōu)化支出的方向和結構,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章 財務監(jiān)督
第四十條 各單位要加強財務監(jiān)督,強化財經紀律,及時發(fā)現和整改存在的問題,杜絕違規(guī)違紀現象發(fā)生。每半年要開展一次財務自查,局審計委員會每年組織一次財務內審。
第四十一條 對于內審中發(fā)現的問題,應當要求被審計單位或領導及時糾正,由局審計委員會下達整改建議通知書,要求被審計單位或領導限期整改。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弋陽縣自然資源局機關、基層所和各下屬事業(yè)單位,從2020年8月10日開始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局財務股負責解釋。